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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

土地估价机构设立条件

信息来源:联合振华  发布时间:2013/5/16 15:31:55

 

土地估价机构工商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2.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宜称为事务所。
  3.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
  4.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发起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初始注册土地估价师年龄在65周岁以下,执业土地估价师年龄在70周岁以下;

  2、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后,从事土地评估或地价评估科技、地价管理工作并加入省协会会员一年以上;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4、土地估价师近3年从事土地评估或土地评估科技成果3项以上;

  5、未在其他机构和单位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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