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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社会需求,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期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的意见》。
《意见》重新调整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要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应包含阳光补贴在内的工资总额,事业单位人员的月工资基数应包含绩效工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可按上一年度同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到3倍确定;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今年1月起提高到12%,有条件的市县也要相应逐步提高到8%-12%。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职能和政府对困难家庭的关怀,《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职工,被纳入所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以及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和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意其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购买统一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因项目尚未封顶等原因暂时不具备贷款抵押登记的,可采取灵活的担保方式,实行单位承诺与本单位职工担保方式,先放款再补办抵押登记手续。(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耿滔 江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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