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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书记官等称谓已为群众所熟悉,今后大家还将听到一个新名词:房屋登记官。记者从海南省住建厅了解到,该厅近日公示了海南省符合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44名人员名单,他们有望成为海南省首批房屋登记官。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将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
据了解,实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一项制度。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对房屋登记机构在岗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并已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区、市)里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的,可申请确认为房屋登记官。各房屋登记机构确认人数,不超过房屋登记机构编制总人数的20%。
房屋登记官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登记审核工作,在房屋登记机构内部审核表及房屋登记簿上签字或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房屋登记官应当挂牌上岗,房屋登记官持证情况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记者 光明 实习生 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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