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联合振华 发布时间:2013/5/29 16:3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 地 产 估 价 规范
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
(再次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5
2 估价原则........................................................................................................................ 3
3 估价程序........................................................................................................................ 4
4 估价方法........................................................................................................................ 5
4.1 估价方法选用....................................................................................................... 5
4.2 市场法................................................................................................................. 5
4.3 收益法................................................................................................................. 7
4.4 成本法................................................................................................................. 9
4.5 假设开发法........................................................................................................ 11
4.6 基准地价修正法................................................................................................. 12
5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12
5.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13
5.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13
5.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13
5.4 房地产抵押估价................................................................................................. 13
5.5 房地产保险估价................................................................................................. 14
5.6 房地产税收估价................................................................................................. 15
5.7 房地产征收估价................................................................................................. 15
5.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15
5.9 房地产纠纷估价................................................................................................. 16
5.10 房地产拍卖估价................................................................................................ 16
5.11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 16
5.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 16
5.13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16
5.14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16
6 估价结果...................................................................................................................... 16
7 估价报告...................................................................................................................... 17
8 职业道德...................................................................................................................... 18
附录A 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 19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22
附:条文说明..................................................................................................................... 23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及其管理、科研、教学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
2.0.1 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 合法原则;
3 最高****利用原则;
4 替代原则;
5 价值日期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都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0.3 遵循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2.0.4 遵循最高****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利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1 维持现状前提:认为估价对象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
2 改变用途前提:认为估价对象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
3 更新改造前提:认为估价对象更新改造但不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
4 重新开发前提:认为估价对象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
5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2.0.5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无理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2.0.6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由估价目的决定的某个特定日期的价值或价格。
3 估价程序
3.0.1 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2 制定估价作业方案;
3 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4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5 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 确定估价结果;
7 审核估价报告;
8 交付估价报告;
7 撰写估价报告;
8 估价资料归档。
3.0.2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估价目的;
2 明确价值日期;
3 明确估价对象;
4 明确价值类型。
注:1 估价目的应由估价委托人提出;
2 价值日期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3 估价对象在估价委托人指定的基础上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应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4 价值类型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包括价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5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时应与估价委托人共同商议,最后应征得估价委托人认可。
3.0.3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制定估价作业方案。
估价作业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2 拟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3 预计需要的时间、人力和经费;
4 估价作业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
3.0.4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经常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
估价所需资料应包括下列方面:
1 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2 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3 相关房地产交易价格、开发成本、租赁和自营收益等实例资料;
4 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3.0.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3.0.6 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估价档案的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4 估价方法
4.1 估价方法选用
4.1.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掌握、理解并正确运用或综合运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
4.1.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4.1.3 估价对象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应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4.1.4 同类房地产有交易的房地产,应选用市场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4.1.5 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4.1.6 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并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等方法估价的房地产,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4.1.7 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4.2 市场法
4.2.1 运用市场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比较基准;
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 进行市场状况调整;
6 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
7 求取比准价值。
4.2.2 运用市场法估价应搜集大量真实、内容可满足估价需要的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
搜集交易实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易双方基本情况及交易目的;
2 交易实例房地产基本状况;
3 成交价格;
4 成交日期;
5 付款方式。
4.2.3 根据估价对象状况和估价目的、价值日期,应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至少三个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位置较近的交易实例;
2 交易类型与估价目的吻合;
3 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日期,不宜超过一年,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时间较近的交易实例;
4 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4.2.4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统一其表达方式和内涵,建立比较基准。
换算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统一房地产范围;
2 统一付款方式;
3 统一价格表示单位;
4 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
5 统一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
注:1 付款方式应统一为在成交日期时一次性付清的方式;
2 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时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5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
1 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 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
3 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
4 交易双方或一方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5 交易双方或一方有特别动机或特别偏好的交易;
6 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
7 特殊交易方式的交易;
8 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
9 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注:1 当可供选择的交易实例较少,确需选用上述情形的交易实例时,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2 对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修正,应将成交价格调整为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交易双方负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下的价格。
4.2.6 进行市场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价格。
市场状况调整宜采用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进行调整。在无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4.2.7 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8 进行区位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
区位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所处方位、交通条件、临路状况、周围环境和景观、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楼层、朝向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4.2.9 进行实物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
有关土地方面的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面积大小、形状、地形、地势、地质水文状况、土壤、开发程度等;有关建筑物方面的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建筑规模、外观、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层高、空间布局、工程质量、新旧程度等。
4.2.10 进行权益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格。
权益状况调整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出租情况、地役权设立情况等。
4.2.11 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之间的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相应调整。
4.2.10 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房地产状况调整,视具体情况可基于单价或总价,采用百分比、金额或回归分析法,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对可比实例价格进行调整。
每项修正和调整对可比实例价格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0%,各可比实例修正和调整后的价格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30%。
4.2.11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和调整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比准价值。
4.2.12 市场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估价参数的求取。
4.3 收益法
4.3.1 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 确定未来收益期限;
3 预测未来净收益;
4 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5 选用适宜的收益法公式求出收益价值。
4.3.2 未来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求取:
1 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运营费用后的余额。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
租赁收入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
运营费用包括建筑物维护成本、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等,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护、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负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2 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
3 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4 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式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4.3.3 估价中采用的租金等收入和运营费用或净收益,除有租约限制的之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
有租约限制的,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时,租赁期内的租金应采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间届满后的租金应采用市场租金。但在合同租金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租金的情况下,应关注合同租金的真实性,并考虑租赁合同中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维持租赁合同和解除租赁合同两种方式中确定出租人或承租人获益****的方式。
利用估价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推算出的租金等收入和运营费用或净收益,应与类似房地产的正常情况下的租金等收入和运营费用或净收益进行比较。若与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修正或调整,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数据。
4.3.4 在求取未来净收益时,应根据净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及可获收益的年限,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并判断该未来净收益流量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1 每年基本上固定不变;
2 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数额递增或递减;
3 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比率递增或递减;
4 其他有规则的变动情形。
4.3.5 报酬率或资本化率应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 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宗以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净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2 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或资本化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现时及未来的经济状况以及估价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3 复合投资收益率法:将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收益率与自有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按下式计算:
R=M·RM+(1-M)RE ………………(4.3.5)
式中 R ─ 资本化率(%);
M ─ 贷款价值比率(%),抵押贷款额占房地产价值的比率;
RM ─ 抵押贷款资本化率(%),第一年还本息额与抵押贷款额的比率;
RE ─ 自有资本要求的正常收益率(%)。
4 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找出相关投资类型及其收益率、风险程度,按风险大小排序,将估价对象与这些投资的风险程度进行比较,判断、确定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4.3.6 资本化率分为综合资本化率、土地资本化率、建筑物资本化率,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按下式确定:
RO=L·RL+B·RB ………………(4.3.6)
式中 RO ─ 综合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
RL ─ 土地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估价;
RB ─ 建筑物资本化率(%),适用于建筑物估价;
L ─ 土地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
B ─ 建筑物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L+B=100%。
4.3.7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公式。
收益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n Ai
V = ∑ -------------- ………………(4.3.7)
i=1 (1+R)i
式中 V ─ 收益价值(元,元/m2);
Ai ─ 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元,元/m2);
R ─ 报酬率(%);
n ─ 未来收益期限(年)。
4.3.8 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确定未来收益期限,选用对应的有限年的收益法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确定未来收益期限,选用对应的有限年的收益法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时,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 先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确定未来收益期限,选用对应的有限年的收益法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超出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
2 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公式,净收益中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4.3.9 当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土地价值时,在净收益每年不变、可获收益无限期的情况下,应采用下式:
AO-VB·RB
VL = ------------------- ………………(4.3.9-1)
RL
当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建筑物价值时,在净收益每年不变、可获收益无限期的情况下,应采用下式:
AO-VL·RL
VB = ------------------- ………………(4.3.9-2)
RB
式中 AO ─ 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净收益(元,元/m2);
VL ─ 土地价值(元,元/m2);
VB ─ 建筑物价值(元,元/m2)。
4.4 成本法
4.4.1 运用成本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
2 估算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
3 估算折旧;
4 求出积算价值。
4.4.2 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是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取得成本;
2 建设成本;
3 管理费用;
4 销售费用;
5 投资利息;
6 销售税费;
7 开发利润。
注:开发利润应明确计算基数,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
4.4.3 具体估价中估价对象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构成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在第4.4.2条列举的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予增减,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4.4.4 同一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在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时,必须注意成本构成划分和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
4.4.5 求取土地的重置成本,应直接求取其在价值日期状况的重置成本。
4.4.6 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求取,或通过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成本扣除土地价值后的比较调整来求取,也可按工程造价估算的方法具体计算。
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建筑物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或因建筑技术变迁,使得旧有建筑物复原建造有困难的建筑物的估价。
建筑物的重建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的估价。
4.4.7 成本法估价中的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减损,包括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
4.4.8 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成本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成本作为折旧额。
4.4.9 建筑物折旧应采用下列方法求取:
1 年龄-寿命法;
2 市场提取法;
3 分配法。
其中,采用年龄-寿命法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可采用下列公式求取:
1 直线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t
V = C -(C - S)----- ………………(4.4.9-1)
N
2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2
V = C(1 - -----)t ………………(4.4.9-2)
N
3 成新折扣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V =C q ………………(4.4.9-3)
式中 V ─ 建筑物现值(元,元/m2);
C ─ 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元,元/m2);
S ─ 建筑物预计净残值(元,元/m2);
t ─ 建筑物有效年龄(年);
N ─ 建筑物经济寿命(年);
q ─ 建筑物成新率(%)。
注: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折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都应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观察、判断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和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确定应扣除的折旧额或成新率。
4.4.10 建筑物寿命分为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估价采用的寿命应为经济寿命。
经济寿命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用途和维修保养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综合判断。
4.4.11 估价中确定建筑经济寿命与折旧,遇有下列情况时的处理应为:
1 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入经济寿命,即建筑物经济寿命应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 建筑物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建筑物经济寿命计算折旧;
3 建筑物经济寿命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折旧;
4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经济寿命计算折旧;
5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4.4.12 积算价值应为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扣除建筑物折旧,或为土地重置成本加上建筑物的现值,必要时还应通过外部折旧的方式扣除由于旧有建筑物的存在而导致的土地价值减损。
4.4.13 新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地产可采用成本法估价,一般不应扣除折旧,但应考虑其工程质量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给予适当修正。
4.5 假设开发法
4.5.1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调查、分析待开发房地产状况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
2 选取****的开发利用方式,确定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
3 估计后续开发经营期;
4 预测开发完成后的价值;
5 估算后续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6 计算待开发房地产价值。
4.5.2 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并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采用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求取的房地产的估价。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应把握估价对象(待开发房地产)状况、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以及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方式。
估价对象状况包括可供开发的土地、在建工程、可重新改造或改变用途的旧房等,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包括熟地和新房(含土地)等,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方式包括出售(含预售)、出租(含预租)和自营等。
4.5.3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算的待开发房地产价值应为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4.5.4 预测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宜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并应考虑类似房地产价格的未来变动趋势。
4.5.5 开发利润应明确计算基数,根据类似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
4.5.6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宜采用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难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时,可采用计算利息的方法。
4.6 基准地价修正法
4.6.1 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基准地价的资料;
2 查找估价对象宗地所在位置的基准地价;
3 进行土地市场状况调整;
4 进行土地状况调整;
5 求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
4.6.2 进行土地市场状况调整,应将基准地价在其基准日期的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值。
土地市场状况调整的方法,同市场法中市场状况调整的方法。
4.6.3 土地状况调整的内容和方法,同市场法中房地产状况调整的内容和方法。
4.6.4 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宗地价格时,宜按当地对基准地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5.0.1 房地产估价按估价目的进行分类,主要有下列类别: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4 房地产抵押估价;
5 房地产保险估价;
6 房地产税收估价;
7 房地产征收估价;
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9 房地产纠纷估价;
10 房地产拍卖估价;
11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
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
13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14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5.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5.1.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1.2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分清不同出让方式下的价格评估,并根据出让人的需要,明确是评估市场价值还是出让底价、出让金等。
5.1.3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
5.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5.2.1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2.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评估市场价值。
5.2.3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宜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应采用假设开发法。
5.2.4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让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5.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5.3.1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3.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评估市场租金。
住宅的租赁价格评估,应执行国家和该类住宅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5.3.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5.3.4 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其租赁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5.4 房地产抵押估价
5.4.1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4.2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抵押价值,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5.4.3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扣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法定优先受偿款是假定在价值日期实现抵押权时,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但不包括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估价费用、拍卖费用、营业税及其附加等费用和税金。
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没有抵押价值。
5.4.4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 首先求取设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房地产的价值,然后预计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额,两者相减为抵押价值。此时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为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从价值日期起计。
2 用成本法估价,价格构成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款额。
5.4.5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考虑设定抵押权以及抵押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5.4.6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房地产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部分的价值。
5.4.7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部分的价值。
5.4.8 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该房地产的价值。
5.5 房地产保险估价
5.5.1 房地产保险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5.2 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
5.5.3 保险价值应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应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应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5.5.4 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应评估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建筑物的价值,估价方法宜采用成本法、市场法。
5.5.5 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根据采用的保险形式,可按该房地产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5.5.6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应把握保险标的房地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
5.6 房地产税收估价
5.6.1 房地产税收估价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其计税依据提供服务。
5.6.2 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估价,应按相关税法具体执行。
5.6.3 房地产税收估价宜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并应符合相关税法的有关规定。
5.7 房地产征收估价
5.7.1 房地产征收估价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简称房屋征收评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评估(简称土地征收评估)。
5.7.2 房屋征收评估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7.3 房屋征收评估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
5.7.4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另行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5.7.5 土地征收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5.8.1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应注意分割、合并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分割、合并前后的房地产整体价值不能简单等于各部分房地产价值之和。
5.8.2 房地产分割估价应对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地产分别估价。
5.8.3 房地产合并估价应对合并后的整体房地产进行估价。
5.9 房地产纠纷估价
5.9.1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估价结果等进行科学的鉴定,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5.9.2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按相应类型的房地产估价进行。
5.9.3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注意纠纷的性质和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并将其作为估价依据,协调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5.10 房地产拍卖估价
5.10.1 房地产拍卖估价为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服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10.2 房地产拍卖估价应区分司法拍卖估价和普通拍卖估价。
5.10.3 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应评估市场价值,但估价前提采用被迫转让前提。
5.10.4 房地产普通拍卖估价可评估快速变现价值,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考虑短期处分(快速变现)因素确定快速变现价值。
5.11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
5.11.1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分为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因损害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损害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5.11.2 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应把握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发生前后的状况。
5.11.3 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选用价差法、收益损失资本化法、修复成本法、比较法进行评估。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采用修复成本法估算其修复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为价值减损额。
5.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
5.12.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分为信托物业状况评价、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5.12.2 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应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应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简称信托物业估价)应对信托物业的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5.13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5.13.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包括企业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改组、上市、合并、兼并、分立、出售、破产清算、抵债中的房地产估价。这种估价首先应了解房地产权属是否发生转移,若发生转移,则应按相应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其次应了解是否改变原用途以及这种改变是否合法,并应根据原用途是否合法改变,按“维持现状前提”或“改变用途前提”进行估价。
5.13.2 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改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破产清算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按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但应注意破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类似,属于强制处分、要求在短时间内变现的特殊情况;在购买者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兼并类似,若不允许改变用途,则购买者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其估价宜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5.13.3 企业联营一般不涉及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企业联营中的房地产估价,主要为确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出资方的分配比例服务,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假设开发法,也可采用成本法。
5.14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5.14.1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包括办理出国移民提供财产证明需要的估价等。
6 估价结果
6.0.1 应在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估价结果。
当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之间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导致差异的原因并消除不合理的差异。
6.0.2 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应做下列检查:
1 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2 基础数据是否正确;
3 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 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5 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6 选用的估价方法是否适用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
7 是否遵循了应遵循的估价原则;
8 房地产市场是否为特殊状况。
6.0.3 在确认所选用的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
6.0.4 在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的基础上,应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估价结果。
当有调整时,应在估价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7 估价报告
7.0.1 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 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 公正性和客观性: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3 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产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并描述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 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估价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7.0.2 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封面;
2 目录;
3 致估价委托人函;
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5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6 估价结果报告;
7 估价技术报告;
8 附件。
7.0.3 对于成片多宗房地产的同时估价,且单宗房地产的价值较低时,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
7.0.4 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1 估价项目名称;
2 估价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3 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
4 估价目的;
5 估价对象;
6 价值日期;
7 价值类型;
8 估价原则;
9 估价依据;
10 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
11 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以及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
1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
13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14 实地查勘日期;
15 估价人员;
16 附件,应包括估价委托书,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外观和内部状况、周围环境和景观的图片,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实地查勘记录,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证明。
7.0.5 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状况,包括估价对象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其中:
1 对土地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
2 对建筑物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地基的稳定性,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利用现状,权属状况。
7.0.6 估价报告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经所有参加估价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未参加估价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在其上签名:
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 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对象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益关系,也与估价委托人等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或没有)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应列出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和没有进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
6 没有人对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说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的姓名或名称和帮助的内容)。
7 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7.0.7 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正式生效。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依法承担责任。
8 职业道德
8.0.1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诚实正直,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估价,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
8.0.2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必须回避与估价委托人及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或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估价业务。
8.0.3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业务,对于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帮助。
8.0.4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勤勉尽责地做好每项估价工作,包括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依据的资料进行审慎检查,努力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对估价对象进行认真的实地查勘。
8.0.5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估价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8.0.6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维护估价行业的声誉,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估价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以迎合估价委托人不当要求、对自身能力虚假宣传、贬低同行、恶性低收费、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
8.0.7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不得将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
8.0.8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不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积累估价经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附录A 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
A.0.1 封面:
(标题:)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说明本估价项目的全称)
估价委托人:(说明本估价项目的委托单位的全称,个人委托的为个人的姓名)
房地产估价机构:(说明本估价项目的估价机构的全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说明参加本估价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
估价时点: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估价报告编号:(说明本估价报告在本估价机构内的编号)
A.0.2 目录:
(标题:)目录
一、致估价委托人函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四、估价结果报告
(一)
(二)
…
五、估价技术报告(可不提供给估价委托人,供估价机构存档和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查阅等)
(一)
(二)
…
六、附件
(一)
(二)
…
A.0.3 致估价委托人函:
(标题:)致估价委托人函
致函对象(为估价委托人的全称)
致函正文(说明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人委托,根据什么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在合理的假设下,采用何种科学的估价方法,对什么估价对象的何种价值进行了专业分析、测算和判断,估价结果为多少等)
致函落款(为估价机构的全称,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致函日期(为致函的年月日)
A.0.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标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 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 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 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益关系,也与估价委托人等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 我们已(或没有)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在本声明中应清楚地说明哪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哪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6 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说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的姓名或名称和帮助的内容)。
7 (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参加本次估价的所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的姓名、注册号并签名,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名。
A.0.5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标题:)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说明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确认的资料数据,估价中未考虑的因素和一些特殊处理及其可能的影响,本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A.0.6 估价结果报告:
(标题:)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说明本估价项目的委托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个人委托的为个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说明本估价项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估价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三)估价目的(说明本次估价的目的和应用方向)
(四)估价对象(概要说明估价对象的状况,包括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其中,对土地的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对建筑物的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利用现状,权属状况)
(五)价值日期(说明所评估的价值对应的年月日及确定的简要理由)
(六)价值类型(说明所评估的价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七)估价原则(说明本次估价遵循的房地产估价原则)
(八)估价依据(说明本次估价依据的本房地产估价规范,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有关资料)
(九)估价方法(说明本次估价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名称和简要定义)
(十)估价结果(说明本次估价的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和最终估价结果,应分别说明总价和单价,并附大写金额。若用外币表示,应说明价值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并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格)
(十一)估价人员(列出所有参加本次估价的人员的姓名、估价资格或职称,并由本人签名)
A.0.7 估价技术报告:
(标题:)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一)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详细说明、分析估价对象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
(二)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详细说明、分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状况,包括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的市场状况)
(四)估价对象最高****利用分析(详细分析、说明估价对象的最高****利用)
(五)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和选用(逐一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是否适用于估价对象。对于理论上不适用的,简述理由;对于理论上适用但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选用的,充分说明理由。对于选用的估价方法,说明其名称、简要定义和估价思路)
(六)估价测算过程(详细说明测算过程,参数确定等)
(七)估价结果确定(详细说明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
A.0.8 附件:
(标题:)附件
估价委托书复印件,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估价对象外观和内部状况照片,估价对象周围环境和景观照片,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实地查勘记录,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等。
A.0.9 制作要求:
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纸张大小应采用A4纸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