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信息来源:联合振华 发布时间:2017/9/29 16:15:3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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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在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
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
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
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
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
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计算标准,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当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一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
追问
那我要是不申报的话,是否可以不用缴纳?
回答
逾期未办理申报缴纳的单位,将由征收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就算现在征收部门不追你缴,公司注销、变更等原因会查得到的,到时还是会让你缴纳且罚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
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缴入库管理办法》(琼残字[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实际,特制定保障金征收操作规程。
一、残疾人就业比例审核认定
(一)每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手册内容附件一。
(二)每年4月至6月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上年度末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三)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审核资料并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对逾期未报或虚报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二、保障金金额核定
(一)每年3月前地税部门向服务机构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基础资料,为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情况提供依据。
(二)每年4月至6月服务机构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用人单位
本月起海南省用人单位不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由地税代收
海口网1月7日消息记者从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获悉,省残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人行海口支行联合制定的《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由地税部门代收。用人单位不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规定,残疾人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府性基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缴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及外省、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照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0%缴纳。安排人数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据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额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末本地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比例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按照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按照《办法》规定,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实行征审分开、先审后征原则。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各级地税代收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代收、款项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基础资料。
保障金按年征收,由用人单位于次年一次性缴纳。每年1-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部门领取《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每年4-6月,用人单位持《手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等有效材料证明,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数额送达地税部门据以代收。每年7-9月,为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期。各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保障金数额向所在的地税部门申请并缴纳。
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从不缴或不足缴纳保障金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但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的,可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多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可减税
另据省残联相关人士介绍,为鼓励用人单位多雇佣残疾人,海南省也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如对安置残疾人员超过单位总职工数1.5%,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企业,政策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同时享受实际工资100%的加计扣除;对安置高于25%的,并且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的企业,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对于相关税收退(减)税收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