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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

楼市调控之政策演变

信息来源:联合振华  发布时间:2013/4/19 10:57:45

2013年3月国五条(最新)
2011年1月国八条
2010年4月国十条
2010年1月国十一条
变化
房价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各城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 对房价控制要求一步一步细化,今年明确政策覆盖城市范围。明确约谈和问责制度。
限购 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 限购加强同时,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供地 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 强调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土地供应量要求逐年提高。
保障房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
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
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各地要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年扩大并完善,力争公平,严格准入退出。今年把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
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要在规定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 市场监管方面变化不大,主要强调明码标价、强化企业信用等。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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