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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行业标准《标定地价规程》发布前公示

信息来源:联合振华  发布时间:2021/5/17 11:08:13

按照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和计划安排,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定地价规程》《地下水监测系统数据通信接口协议规范》和《宝石级红珊瑚鉴定分级》,现已分别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拟报部审定发布,现予公示。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提出。提出异议者,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公示时间:2017年11月21日-28日
联系电话:010-66558426
传 真:010-66558429
【评估师资讯】2017年11月20日



据悉,2017年10月21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部利用司和部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标定地价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经质询和讨论,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规程》填补了我国标定地价评估、公布、使用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符合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及其发展的要求,适应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及不断完善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实用性。《规程》的编写符合相关要求,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同意通过审查。

附:《标定地价规程》(报批稿)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
6.标定区域的划分
7.标准宗地的设立
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
9.标定地价成果
10.标定地价信息公示
附.录.A.标定地价成果编制要求

引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规范标定地价制订及公示程序, 明确标定区域划定、标准宗地选取和布设、标定地价评估、信息公示等各环节的技术要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总则、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标定区域的划分、   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标定地价成果、标定地价信息公示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和有管理服务需求地区相应用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507-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9—2007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标定区域 characterization area

在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基础上划定的,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等特征基本相似、地价水平接近的空间闭合区域。 

建设用地、农用地均质地域的定义分别参见 GB/T 18508-2014、GB/T 28406-2012 

3.2.标准宗地 standard lot

在标定区域内,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等特征具有代表性,且利用状况相对稳定,地价水平能够起示范和比较标准作用的宗地。 

3.3.标定地价 standardized price of land 

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权利价格。

3.4.标定地价公示 publication of standardized land price 

政府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将所辖区域内标定地价有关信息公开发布,作为供市场主体或相关管理工作参考的价值标准,并接受公众咨询的行为。 

3.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 scope of standardized land price system operation

标定地价体系覆盖并运行的空间范围,由若干标定区域连接构成。 

3.6.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 coefficient correction approach of standardized land price

利用标定地价及其修正体系,按照替代原则,将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与标定地价的相应因素比较,进而通过修正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4.总则

4.1.范围

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应在本行政辖区内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的服务监管需求确定。 

4.2.周期

标定地价评估及公示工作应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标准宗地在当年 1 月 1 日的标定地价公示工作。

4.3.用途分类

标定地价评估及公示中涉及的土地用途,应涵盖公示区范围内的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应参照 GB/T 21010-2007 设定,宜细分至二级类。 

4.4.技术路线与程序

4.4.1.技术路线

在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基础上划定标定区域,设立标准宗地,跟踪标准宗地及其所在标定区域的地价影响因素变化,采用规范的评估方法,定期评估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按约定内容与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布,形成区域内土地市场的正常价值参考。 

4.4.2.程序【评估师资讯】

4.4.2.1.确定各用途标定地价公示范围;
4.4.2.2.在明确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的基础上,划定标定区域; 
4.4.2.3.设立标准宗地,并采集初始信息; 
4.4.2.4.评估标定地价; 
4.4.2.5.确定标定地价; 
4.4.2.6.发布标定地价及相关信息。 

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

5.1.公示范围划定应以行政辖区为基础,根据市场发育和政府的服务监管需求灵活确定;宜覆盖建成区、开发区,逐步拓展至近期城镇规划建设区及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发育较好的乡镇; 
5.2.各类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划定宜考虑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相关规划空间分布特征;各类标定地价公示范围可叠置; 
5.3.工业用地标定地价公示范围应以开发区、集中区为主导划定。 

6.标定区域的划分

6.1.划分原则

6.1.1.均质均价原则:同一标定区域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利用状况、主导地价影响因素等相似,地价水平接近。 
6.1.2.管理便利原则:标定区域界线不宜突破行政区划、产业区划、商业商务区、成片保障性住房等规划范围边界。 
6.1.3.宗地完整原则:标定区域界线应保持内部的宗地完整性。 

6.2.划分要求

6.2.1.标定区域的划分应在已有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的基础上,结合地质地貌、水土条件、土地利用和市场发育程度等进行;在已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地区,标定区域的划分宜参照具有较好现势性的地价区段; 

6.2.2.建设用地标定区域划分时,除区位因素外,还应关注土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宽度、深度、临街状况、地形、地势等土地条件及土地的用途、开发程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地上地下主要建构筑物的用途、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土地利用状况; 

6.2.3.农用地标定区域划分时,应关注的土地条件主要包括≥10℃有效积温、降雨量、降雨均衡度、无霜期、灾害性气候状况、地形坡度、土壤质地、有效土层厚度、土壤障碍层深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盐渍化程度、地下水埋深、田块大小、地块形状等;土地利用状况主要包括土地的利用方式、耕作制度、相关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的投入与产出水平等;区位差异影响显著地区应体现区位因素的一致性;

6.2.4.标定区域的分界线,宜采用河流、沟渠、道路、堤坝等线状地物,产业、商业商务区、成片住宅等的规划或现状范围边界,行政区划界线以及有明显标志的权属界线;

6.2.5.标定区域的数量和空间界线宜根据市场发育的水平差异及政府的服务与监管需求动态调整;

6.2.6.每个商业商务区原则上应划分为独立的标定区域,如果区域内土地利用条件和地价水平差异较大, 可划分为两个或多个标定区域; 
6.2.7.每个产业园区原则上应划分为独立的标定区域,如果区域内土地利用条件和地价水平差异较大,可划分为两个或多个标定区域;

6.2.8.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等范围内成片的现状住宅用地,应划为住宅用途标定区域;

6.2.9.以宗地混合利用为主的区域,可单独划分为特定类型的混合利用标定区域;

6.2.10.独立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地标性建筑物,可划分为单独的标定区域;

6.2.11.划分农用地标定区域时,应将土地特征差异,地貌部位、地质基础、水热分配、土壤条件、土地利用类型及方式等有明显差异的空间,划分为不同的标定区域。
 
6.3.划分方法

6.3.1.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城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参照 GB/T 18507-2014 4.7,农用地参照GB/T 28405-2012 6.2。 
6.3.2.地价水平归纳法 

按照标定区域的划分要求,参考市场交易样本、地价监测点等样点地价水平,将土地利用类型与利用状况相似、地价水平接近且位置相邻的区段归并为同一标定区域。
 
6.3.3.专家评判法 

依据专家经验,以现有的基准地价、地价动态监测等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各用途地价分布的空间特征,根据土地市场变动情况和地价影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划分标定区域。
 
6.3.4.叠加法 

以地形图及土壤图、土地利用条件各要素的等值线及其作用边界、城乡相关规划的功能分区界线与地价水平要素逐步叠加后形成的封闭区域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调整,形成标定区域。
 
6.4.划分程序

6.4.1.初步划分:在已有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的基础上,参照地价监测中的地价区段或农用地的定级单元,调查并整理土地利用与地价信息,通过多因素综合评价、地价水平归纳、专家评判、要素叠加调整等方法,初步划分各用途标定区域; 

6.4.2.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土地利用现状,核实内业资料信息; 

6.4.3.确定标定区域:根据内业与外业调查资料,结合区域内宗地的分布情况,通过综合平衡与局部调整,确定标定区域。
 
6.4.4.编码登记: 对各标定区域进行编码与登记,编码规则参见附录A。 

6.5.标定区域的调整更新

下列情况下,应对标定区域进行适当调整与更新:  

a).相关规划有重大调整; 

b).标定区域内地价空间分布特征明显变化; 

c).标定区域的土地条件、主要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状况等发生重大改变; 

d).行政区划或产业园区范围、标志性权属界线等发生变更。 



7.标准宗地的设立

7.1.设立原则

标准宗地的设立应遵循代表性、确定性、标识性等基本原则,具体参见TD/T 1009—2007 7.1。 

7.2.设立要求【评估师资讯】

7.2.1.一般要求

7.2.1.1.每类用途的每个标定区域内,有且仅有1宗标准宗地; 

7.2.1.2.标准宗地的土地用途以证载用途为准,现状开发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地上物的实际用途与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7.2.1.3.标准宗地的土地用途及其实际利用方式应与所在标定区域的主导用途、普遍利用方式一致; 

7.2.1.4.建设用地标定区域内的标准宗地宜完成开发建设并正常经营与使用,或具有明确、详细的规划条件;
 
7.2.1.5.农用地标定区域内的标准宗地宜选择正常耕作利用的地块; 

7.2.1.6.优先选取符合要求的地价监测点; 

7.2.1.7.确有公示必要的地标性用地可单独设立,视同标准宗地管理; 

7.2.1.8.原则上不选择无明确利用方式的空地或闲置土地做为标准宗地。 

7.2.2.商服标准宗地

7.2.2.1.选取范围包括现状的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与其他商服用地; 

7.2.2.2.对于经营业态较为一致的标定区域,优先选取相应业态的商服用地作为标准宗地; 

7.2.2.3.宜选取经营性的商服用地,避免选取非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7.2.3.住宅标准宗地

7.2.3.1.在城镇住宅用地区域内,住宅类型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 

7.2.3.2.对于保障性住宅用地、现状低密度住宅用地等集中的标定区域,可选取有相应代表性的住宅用地作为标准宗地;
 
7.2.3.3.不应以住宅楼中某一单元房的分摊用地做为标准宗地。 

7.2.4.工业标准宗地 

7.2.4.1.选取范围包括工业用地与仓储用地; 

7.2.4.2.标准宗地上企业的主营业务应与所属标定区域的主导产业方向基本一致; 

7.2.4.3.对于研发类工业较为集中的产业园区,可选取有代表性的研发类工业用地作为标准宗地。 

7.2.5.混合用途标准宗地

7.2.5.1.对于同一宗地上含一种以上用途的情况较为集中的标定区域,宜选择混合利用的土地作为标准宗地; 
7.2.5.2.混合用途标准宗地的土地利用情况、地上物形态、不同用途的规模占比等应在标定区域内具有代表性。
 
7.2.6.农用地标准宗地

7.2.6.1.选取范围包括现状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和养殖水面; 

7.2.6.2.对于土地利用类型及利用方式较为一致的标定区域,优先选择具备相应利用类型及利用方式的农用地作为标准宗地;
 
7.2.6.3.对于土地利用类型及利用方式多样的标定区域,宜选择土地利用构成具有代表性的农用地作为标准宗地。 

7.2.7 其他用途标准宗地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其他用途标准宗地的设立应关注该类用地的管理政策、市场发育水平及空间分布特征,体现其表征性。

7.3.设立程序【评估师资讯】

7.3.1.初步选取: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地价监测点纳入标准宗地;进一步补充其他宗地,形成备选样点资料库;通过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成果,确定宗地位置和基本信息; 

7.3.2.实地核查:通过核查宗地现场、查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档案和走访相关机构,核实并补充信息,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环境、不动产价格水平、农用地耕作便利度及土地生产力水平等;

7.3.3.确定宗地:结合内业调查和外业核查资料,分析样点的宗地条件和土地利用状况,根据标准宗地选取要求,筛选并确定标准宗地;
 
7.3.4.编码登记:对标准宗地进行编码与登记,编码规则及登记表样式参见附录A、B。 

7.4.标准宗地的维护更新

对标准宗地进行定期跟踪检查,调查核实土地利用状况、地价影响因素等方面的变化,及时更新登记信息。标准宗地应保持相对稳定,但在下列情况下应予以更新:
 
a)宗地或地上建筑物灭失,或正在灭失、翻建过程中;  

b)宗地用途或土地利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不具区域代表性; 

c)宗地被合并或分割,影响其区域代表性; 

d)宗地被长期低效利用; 

e)标定区域调整更新后,标准宗地不再满足设立要求。 

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

8.1.地价内涵

8.1.1.估价期日为每年 1 月 1 日; 

8.1.2.权利特征宜为相对完整的土地权利价格,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8.1.3.价格类型应反映标准宗地的使用权类型现状。其中,出让土地的标定地价应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的标定地价应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租赁土地的标定地价应为以年租金形式表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8.1.4.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开发程度等指标取值,原则上依据标准宗地合法的现状条件设定, 其中红线内开发程度的设定,原则上仅包括场地是否平整;农用地的用地类型、耕作制度、农田基本设施状况等,可依据标准宗地合法的现状情况设定。
 
8.1.5.出让土地的使用年期按各用途的法定最高年期或政策规定的年期设定,划拨土地一般宜按使用年期无限制设定;
 
8.1.6.市场特征为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对划拨土地等法律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8.1.7.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高于 1.0 时,评估价格表现形式宜包括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 

8.2.评估原则【评估师资讯】

除GB/T 18508-2014、GB/T 28406-2012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技术原则外,标定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a)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b)价值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c)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各种风险。 

8.3.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8.3.1.评估方法的选择

8.3.1.1标定地价评估方法选取的基本要求参见GB/T 18508-2014、GB/T 28406-2012; 

8.3.1.2.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不应用于评估标定地价;原则上不宜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标定地价,确需使用的,另一种方法慎用成本逼近法;
 
8.3.1.3.对于距估价期日一年内发生交易的标准宗地,可根据其交易价格直接修正评估标定地价内涵下的价格。
 
8.3.2.评估方法的应用要点

除遵循GB/T 18508-2014、GB/T 28406-2012的相关规定外,标定地价评估还应注意以下要点: 

a)收益还原法: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经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评估设定年期内保持稳定;确定还原率时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测算农用地年收益时,应以所在宗地作为评估单位,而不是该宗地内的收益面积,计算的年纯收益应与其权利状况相对应。

b)市场比较法: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溢价率较高或建设用地楼面地价为历史极值的交易案例;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宜超过 30%;进行期日修正时, 应根据用地类型选择适宜的价格指数,合理确定期日修正系数。

c)剩余法:设定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不动产售价取评估期日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评估建设用地时,利润率应反映当地同类型建筑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水平;评估农用地时, 利润率宜根据当地类似农用地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确定。

d)成本逼近法: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客观费用水平确定, 需注意与当地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城市房地产征收等文件标准的差异;土地开发程度分析应注意用地类型差异,农用地宜分述田块内外的开发程度,土地开发成本的确定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进行;对个例性实际支出,原则上不能纳入成本;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基金、税费等不能重复纳入土地成本。
 
8.4.标定地价的确定

8.4.1.评估师初评

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承担单位的组织协调下,每宗标准宗地的价格由两名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分别独立负责评估,并按标准格式填写相应表格,说明评估要点,编制评估报告,具体要求见附录B、C、F。
 
8.4.2.提出标定地价建议值

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承担单位,应依据两名评估师的评估结果,提出标定地价建议值,并填写相应表格,表格标准式样见附录D。 

当两名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差异率不超过20%时,以二者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定地价建议值;否则可建议该两名评估师进行再评估,或由第三方独立评估后综合确定,并提出建议值。 

8.4.3.标定地价的审议与确定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初步提出的标定地价建议值进行审议和确定,对价格水平异常的标准宗地进行重点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可以包括要求原估价师重新评估或指定其他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评估等。标定地价的确定过程及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填写标定地价建议及结果表中的相关内容, 表格标准式样见附录D。

8.5.标定地价修正体系表的编制

标定地价修正体系是构成标定地价成果的重要内容;标定地价修正体系应以个别因素为主要构成; 修正体系表的格式及修正系数测算思路、方法参见GB/T 18508-2014 7.8、GB/T 28406-2012 9.10。 

9.标定地价成果

9.1.成果形式与内容

9.1.1.文本成果

a)标定地价评估报告。包括地价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由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师完成。每三年之内,首次评估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时,应详细描述评估过程,按GB/T 18508-2014、GB/T 28406-2012的有关要求,撰写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与技术报告(评估工作底稿),其他年度的更新评估可参照附录F有关要求撰写简要评估报告。 

b)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报告。初次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时,至少应包括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概述、技术路线与方法、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关键技术,以及标定地价成果分析等内容;持续开展年度更新时,应包括近期土地市场及主要地价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标准宗地的维护与更新情况、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技术改进情况,年度标定地价成果分析等内容。
 
9.1.2.表格成果

a)标准宗地基本信息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宗地的编码、位置、土地的权利与利用状况等基本信息及地价影响因素信息。
 
b)标准宗地评估技术要点表。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宗地评估过程中的主要参数和评估结果等,由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师完成。

c)标定地价建议及结果表。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师、技术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标准宗地之标定地价的评估、建议和确定结果。

d)标定地价信息公示表。主要内容包括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宗地编码、位置、用途、面积、权利类型、规划条件、开发程度、设定使用年期、标定地价等信息。
 
e)标定地价修正体系表。主要内容包括修正因素、因子体系及修正系数。

9.1.3 图件成果【评估师资讯】

标准宗地与标定区域布设图。主要内容包括本市县各用途标准宗地的位置、编码和标定区域的范围, 具体要求见附录G。
 
9.1.4.数据库成果

包括由标定区域、标准宗地的空间要素、属性要素及标定地价各相关成果表格等内容构成的标定地价成果数据库。 
9.1.5.标定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承担单位应负责开发维护标定地价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成果维护更新和向全社会公示。标定地价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基准地价、地价动态监测等信息系统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一体化建设。
 
9.2.成果编制要求

具体成果格式要求参见附录A、B、C、D、E、F、G。 

10.标定地价信息公示

10.1.公示程序【评估师资讯】

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通过的标定地价成果及公示方案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开标定地价成果; 
地级及以上行政区的标定地价成果应在公示时通过统一的客户端上传至指定******汇总系统。 

10.2.公示渠道【评估师资讯】

经批准的标定地价成果主要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也可以在固定场所长期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10.3.公示内容

10.3.1.原则上应公开的内容: 

a)标准宗地与标定区域布设图; 

b)标定地价信息公示表,包括标准宗地编码、所在位置、现状用途、权利类型、开发及利用程度、设定使用年期、标定地价等信息; 

c)标定地价体系相关辅助说明等。 

10.3.2.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标定地价成果应用需求,可选择公开标准宗地的权属、四至、剩余使用年期等其他相关信息。
 
10.3.3.国家规定的涉密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开。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对外公开具体信息的标准宗地,可经实际评估测算后,采用虚拟点位信息的方式对外公开。 

附.录.A.标定地价成果编制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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