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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联合振华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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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办证流程介绍

信息来源:联合振华  发布时间:2017/11/23 11:26:3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

·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110项;(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2005121日起施行)第二、九、十、十一条。

 

 

 

 

 

·  申报条件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可以进行资质延续。

 

 

 

 

 

·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提出申请窗口材料初审受理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并公示资质证书延续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来源:申请单位)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doc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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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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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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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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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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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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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或者本公司名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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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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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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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审批权限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初审

·  法定依据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自200731日起施行,第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申报条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建设厅审批办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核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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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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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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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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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审批权限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地址注册号法人注册资金)

·  法定依据

  (一)《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08]154

·  申报条件

    已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提出申请窗口材料初审受理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变更资质证书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申请文件;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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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下列材料:4、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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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变更注册资金,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申请文件;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6、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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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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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申请文件;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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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下列材料:6、法定代表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没有技术职称的可不提交);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无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不提交);9、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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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的初审

·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110项;(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2005121日起施行)第二、九、十、十一条。

 

·  申报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提出申请窗口材料初审受理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并公示作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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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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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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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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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或者本公司名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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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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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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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来源:申请单位)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doc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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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材料来源: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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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  法定依据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3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516日第23号)

 

·  申报条件

    (一)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1、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2、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3、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4、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1、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3、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技术装备,具有开展的业务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以及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4、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三)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1、基本条件:(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2)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3)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6)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凡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临时资格。六、申请材料:包括资格申请材料分为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五部分,分别装订成册。(一)单位申请书通过《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cnaec.com.cn,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打印,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1-1); 2、申请报告(附件1-2);反映单位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情况;如未达到申请级别的条件,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 3、基本情况(附件1-3); 4、近三年营业状况(附件1-4); 5、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1-5); 6、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1-6); 7、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1-7、附件1-8); 8、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附件1-9); 9、聘请专职离退休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10); 10、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管理系统生成表,只打印)(附件1-11); 11、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1-12); 12、持有证书情况(附件1-13); 13、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1-14);(二)单位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除初次申请资格的单位外,若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改制情况,需提交上级主管单位更名、改制批复、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若发生两个以上单位吸收合并、兼并的情况需提交:(1)吸收合并、兼并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协议复印件;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吸收合并、兼并的批复复印件;(2)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证明或被吸收合并单位、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4、凡要求在工程咨询证书中体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书的副本复印件:(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2)工程、设备监理证书;(3)招标代理证书。 5、自有或租赁办公房证明;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单位章程; 8、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三)人员证明材料 1、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上缴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证明材料,聘用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3、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经济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注册咨询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的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五)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有申请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选择并提交范本1册。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需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在线填写电子文件或上传原件的扫描件:(一)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0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二)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678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三)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申报材料中,业绩完成时间按规定年限。申请办理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表中除申请扩大的专业外,还应包括维持不变的专业。等级、服务范围均维持不变的专业,可提供相应业绩。准备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二)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2)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三)申请材料必须按照格式要求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四)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三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五)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的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应与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表中的顺序相对应;(七)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材料。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申请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单位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办理。

 

·  办理程序

(一)省工程咨询协会受理并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评审; (二)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报委领导审批);(三)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初审意见及报告,连同材料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审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二)单位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除初次申请资格的单位外,若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改制情况,需提交上级主管单位更名、改制批复、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若发生两个以上单位吸收合并、兼并的情况需提交:(1)吸收合并、兼并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协议复印件;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吸收合并、兼并的批复复印件;(2)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证明或被吸收合并单位、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4、凡要求在工程咨询证书中体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书的副本复印件:(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2)工程、设备监理证书;(3)招标代理证书。 5、自有或租赁办公房证明;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单位章程; 8、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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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人员证明材料 1、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上缴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证明材料,聘用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3、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经济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注册咨询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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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的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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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有申请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选择并提交范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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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单位申请书通过《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cnaec.com.cn,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打印,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1-1); 2、申请报告(附件1-2);反映单位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情况;如未达到申请级别的条件,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 3、基本情况(附件1-3); 4、近三年营业状况(附件1-4); 5、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1-5); 6、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1-6); 7、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1-7、附件1-8); 8、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附件1-9); 9、聘请专职离退休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10); 10、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管理系统生成表,只打印)(附件1-11); 11、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1-12); 12、持有证书情况(附件1-13); 13、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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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

  法定依据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67日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5]983”)

 

·  申报条件

    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五)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办理程序

(一)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二)进行初审,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10个工作日)。(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意通过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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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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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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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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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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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换)发

·  法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第五条第四款;(二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五条;(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三条;(四)《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311号)第五条;(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第一条。

 

·  申报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1份(可在省物价局办事窗口索取或从其网站下载);(三)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四)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执业的文件和有关证照原件、复印件各1份;(六)属换证(变更)的,需交回原收费许可证;(七)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办理程序

向省政务中心大厅省物价局审批办窗口申请审批办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发证。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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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1份(可在省物价局办事窗口索取或从其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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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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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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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执业的文件和有关证照原件、复印件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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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属换证(变更)的,需交回原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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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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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工本费每证40元(含正、副本及有关表格)(《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311号)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  法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第五条第二款;(二)《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31027日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三条;(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第二款;(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四条。

 

·  申报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打印件);(二)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包括《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报表》1份和成本构成中有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退回,下同),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五)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文件、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六)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七)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其中,省本级执收部门(单位)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向省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各执收部门(单位)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市县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二)受理。主要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三)审核。主要是对报送的收费成本构成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有关政策提出拟办意见。(四)审批。省物价局领导审批后送省财政厅会签。重要收费标准须报省政府审批。(五)发文。印发批文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2、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4、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书面申请(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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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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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包括《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报表》1份和成本构成中有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退回,下同),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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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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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文件、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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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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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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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6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公司备案登记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申报条件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7、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9、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10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13、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注: 1、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在变更时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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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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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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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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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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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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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

-

-

8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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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

-

10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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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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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

13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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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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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企业年度检验

·  法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后30日内,必须到年检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还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年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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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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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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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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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还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

-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年度检验费为50元;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




申请服务必备材料     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副本、批文)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填表人(办证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结案期限             1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流程         咨询受理审核录入收费发证发卡

行政服务依据        

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2、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 3IC卡工本费,每卡40

收费依据             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琼计价管[2003]464 号、发改办价格[2006]661

服务对象             企业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琼山)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申请服务必备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税务登记证
2
、机构的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固定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证)
4
、机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房地产销售人员岗位证及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定)、社保证明

结案期限

15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流程

申办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受理-》初审-》科领导审核-》局领导核准-》核发备案证明

行政服务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服务对象

企业

下载表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

行政服务事项编号

F1570FC039b 

申办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受理-》初审-》科领导审核-》局领导核准-》核发备案证明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交费方法

0104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琼山)存量房屋(二手房)转让过户及权属登记




申请服务必备材料

1、房地产转让申请书、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转让房屋为共有的需提交共有权证,转让房屋为整栋房产或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房产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行政划拨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房屋买卖协议(原件)
5、赠与房屋的,提交经公证的赠与书(含赠与与受赠内容)
6、交换房屋的,提交房屋交换协议
7、强制执行的,提供司法机关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8、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过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件材料
9、申请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0、房改房转让的,转让方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11、一方或双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12、受让方为港澳台及境外企业、组织、个人或三资企业的,需提交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房产审查意见书
13、完税证明
14、转让房屋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房屋转让证明

结案期限

23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流程

委托评估申报纳税(咨询电话:66733558)→受理审核核准登记发证

行政服务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方法》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及对象
1、新建商品房 2.5 由转让方承担
2、存量住房 5 双方各承担50%
3、新建工业住房 3 由转让方承担
4、存量工业住房 6 双方各承担50%
5、新建写字楼 4 由转让方承担
6、存量写字楼 8 双方各承担50%
7、新建商业用房 5 由转让方承担
8、存量商业用房 10 双方各承担50%
9、属处置积压房地产、经济适用房、解困房、房改房的减半计收。
二、房屋权属登记收费
l、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宗;2、房屋共有权证10/本;3、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150平方米以下150/宗;151—500平方米300/宗;501-1000平方米600/宗;1001-2000平方米900/宗;2001—5000平方米1500/宗;5001—10000平方米2500/宗;10001平方米以上4000/宗;
三、房产档案保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11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收费30元;2 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收费10-50元;3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费100元;41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费200元;55000平方米以上至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费250元;6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300元一次性收取。

收费依据

《琼发改价管[2003]24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琼价费字[199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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